不要再低价中标了,后果你是承担不起的!
合理最低价评标法就是项目业主通过招标选择承包人,在所有的投标人中报价的合理最低价者,即成为工程的中标人。这里“合理最低价”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的除外,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价不一定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价。评标价是一个以货币形式表现的衡量投标竞争力的定量指标,它除了考虑价格因素外,还综合考虑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工期、承包人的以往施工经验及施工新技术的采用等因素。但是,现在很多项目已经扭曲了合理最低价平标法,而使整个项目出现很多问题。下面介绍一下出现哪些情况:
合理低价中标法是一种国际通用的评标方法,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它有利于节省投资,保证投资效益,有利于建筑行业的结构调整。但是,合理低价中标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施工过程中存在一些偷工减料行为;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恶性竞争,严重扰乱建设工程承包市场等。
俗话说,一分钱一分货,没有人会做亏本的买卖,为了中标而实施无底线的低价手段,图了一时痛快,却给后期项目实施留下了无穷的隐患。中标方因为给出的中标价格太低,无法盈利,必然会想方设法的控制成本,在原材料上做文章,这样工程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而投标方本意是为了节约成本,最后也往往成了“偷鸡不成蚀把米”的结局。
那么,恶意低价会带来哪些隐患呢?
一、低价低质
低价中标,其最大的隐患就是低价低质。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承包商为了求生存、图发展,不得已压低中标价,甚至采取低于成本价的方式竞标以赢得工程项目。
超低报价对工程质量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人工、材料都在涨,但报价却在降,说是‘合理’低价中标,事实上中标的基本都是‘不合理’的低价,那么低的价格,不偷工减料不可能,这样就造出了类似“豆腐渣”的低质工程。承包商既然超低价中标拿到了工程项目,又不愿甘心亏本,必然想尽办法降低成本,如不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改进措施外,对于技术水平不高、装备不良的承包商容易诱使其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工程质量从而难以保证。
二、出现“烂尾”工程
在合理低价中标法实施过程中,部分投标人以不正当的手段来应对“低价中标法”,他们的做法是,先拉开投标的档次,共同低价串通投标。在低价得标后,再以种种理由,依次放弃最低价中标、次低价中标,直至接近投标人自己所期望的中标价为止。有的建设单位明知市场上是高价,却还要以低价选材,最终合同难以真正全面履行,以致造成“烂尾工程”。
三、低标价高结算
工程中标价仅是一个预期的建设产品价格的一部分,在大多项目上中标价不等于工程结算价。一些投标人抱着先中标拿到工程再说的心理,不计成本、恶性竞争,中标后签订合同时,想方设法利用合同中某些不明确的条款为其中标的工程项目额外谋取利益。就总价合同而言,总价合同大多是总价加变更合同,就是说在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发生时,变化的项目一般是可调整的,即使是总价包干合同,也难免会发生工程索赔。目前国有或国有投资占主体的建设项目中,要求的是工程量清单招标下的单价合同,众多项目是按工程量可调考虑的,显然中标价并不等于工程结算价。投标人在客观上有确定投标报价或对投标投价认识程度优先而产生错误的可能,在主观上有首先进行低价中标,然后再进行价款调整的心里。
四、建设低成本,维护高成本
建设产品的使用期较长,从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理论来看,建设的低成本不等于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最低。建设单位建设一个项目是期望其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虽然投资成本的降低,一般情况下有利投资效益的发挥,但是,建设项目一般都有一个很长的使用期,从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理论来看,建设的低成本并不等于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最低。低价中标如无法控制各环节的工程质量,往往会增加运营成本,从而导致即使是建设成本是最低的,但运营或维护成本的增加会使在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内成本并非最低。招标人所选择的低价中标也并不一定是最终的工程造价最低,或者说即使工程造价最低也并非全寿命周期成本最低。
五、恶意转包、拖欠分包工程款
部分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对分包工程的约束缺项,低价取得工程后,恶意转包,不履行总包管理职能,恶意拖欠分包工程款,转嫁工程风险。
六、扰乱招投标市场
超低报价扭曲了工程项目的市场价格,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并诱导同行恶性竞争,不利于投资活动的管理,—旦出现问题承包商就千方百计向外界推卸责任,导致纠纷和摩擦,增加了管理的制度成本,给投资活动的管理带来了困难。
七、严重影响建筑行业的发展
让利、低价中标工程,干,是一个陷阱,不干,则无法生存。针对这样的“明亏”工程,要想保本甚至达到赢利,仅靠节约一根钉、一度电的做法显然是杯水车薪于事无补。无利可图的情况下,不自觉的企业便偷工减料,这正是造成低价中标乱象的根本所在。
低价中标一个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一些报价合理、实力雄厚的企业被排除在了项目的大门之外。这就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而这只是一个恶性循环的开始,因为接下来中标企业还得面临如何解决资金缺口的问题。此时只有两种情况,要么在工程建设中逐渐偷工减料;要么把工程停下来,和投资方重新谈判,争取投资方更多的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41条又明确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西方发达国家建筑市场还有比较健全的约束机制,如银行信贷与担保对承包商行为的约束,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行为的约束,行会与中介机构对承包商行为的约束等。特别是行会与中介机构对承包商进行评价与定级,评价成绩好的可以升入高等级或进入“政府工程采购单位一览表”,只有—览表内的单位,才有资格参加政府工程的有限竞争招标。
不论是要为百姓的生命安全负责,还是做推动我国工程建设良性发展的使者,亦或是遵从自己的良心所在,工程行业都要根除低价中标带来的负面影响,正本溯源是关键,保证质量是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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